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第一個關鍵字就是「送達」,所謂的「送達」在台灣是採用「到達主義」,只要文件到達相對人的「支配領域範圍」就產生效力,意思是無論文件係由家人、大樓管理員代收,甚至是投到信箱,只要你隨時都可以拿到都算是「送達」,而不論你有沒有拿來閱讀。
但實務上對於何時送達可能需要相關佐證, 因此採用兩種方式,包括了業務人員親送並簽收回條,或是以郵局掛號簽收日起算。那麼按照不同通路的執行方式,保險公司與保經代業務皆是由業務員親送保單,並請保戶簽收與壓日期,而電話行銷與網路投保則採用掛號的方式,雖然保單內有簽收回聯,但依然以掛號的簽收日期為準。那麼再按照上述日期的翌日(隔日)零時起算(也等同於簽收日當天的午夜12時),10日之內享有「契約撤銷權」。
以上,即然是家人簽收了,那就是算送達了,保單成立!
只是一般很少會用郵寄的方式,一般都是在要保書上選業務員親送。
3/8寄掛號簽收回條到我家我阿嬤已經簽收了
不可能只寄簽收回條吧,不然就是請保險公司調出寄件資料看信件重量多少,就知道是保單還是簽收回條而已。
而且掛號只會把信件送達後簽收確認信件已收到,郵差怎麼可能會拿保單的簽收回條給阿嬤簽。
建議還是再查清楚吧,太不合常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