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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s1020224

關於投保後被解除契約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文章有點攏長

我的客戶,在104年因為關節痛所以去看了骨科後來骨科醫生說應該是筋膜炎,後來客戶聽朋友建議又跑去看風濕免疫科,結果抽血檢驗RA因子呈現陽性,但其他指數均正常但醫生有開類固醇的藥,後來客戶陸陸續續回診大約4次回去檢查及開藥,結果驗出來一樣的狀況!後來客戶想說沒有痛了,就沒有在回診....

但因為客戶在105年時,投保保險因為這樣的就診記錄,結果公司只通過壽險、意外險及癌症險,唯獨壽險加費100%其餘醫療險都不可以買。

後來在106年9月,因為客戶一年多沒有就診記錄,我幫客戶再送件,新增醫療險、重大疾病險、殘廢及殘扶險,公司要求補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結果公司通過了,而且也補了費用....(診斷書內容,醫生有寫無復發風濕性因子)

但再107年1月,幫客戶送取消加費時,結果公司保全部說去年新增的醫療險,因為保全部當初沒有注意到有備註有風濕性關節炎,所以之前新增的醫療險及重大疾病險,有的取消增加,有的加費75%....

我實在很無法理解,當初幫客戶新增時!公司要求的診斷書和相關檢查報告都據實告知,為何公司卻能一句沒有注意到,而推翻之前所承保的險種!

請問各位前輩們,這樣合法嗎?有沒有條款能幫客戶力爭呢?
共 3 則留言
幫您挑揀好的保險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您重點的日期卻沒講到,投保是105年幾月?不過看起來不管幾月,107年1月應該也不到2年。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權力在他,所以嚴重或不嚴重,是他們的認定問題,沒有什麼條款能強迫他們認定為不嚴重。

至於之前沒發現或漏看,那是另一回事。恐怕沒法因為之前的認定,要他們現在也這樣認定。

個人看法,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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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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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第二句話,如果當初已經盡告知義務,保險人就沒有理由推翻當初的承諾,
直接用民法148條第二項違反誠信原則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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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Joseph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5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如果當初已經盡告知義務,保險人就沒有理由推翻當初的承諾,
直接用民法148條第二項違反誠信原則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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