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重點的日期卻沒講到,投保是105年幾月?不過看起來不管幾月,107年1月應該也不到2年。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權力在他,所以嚴重或不嚴重,是他們的認定問題,沒有什麼條款能強迫他們認定為不嚴重。 至於之前沒發現或漏看,那是另一回事。恐怕沒法因為之前的認定,要他們現在也這樣認定。 個人看法,給您參考。
沒第二句話,如果當初已經盡告知義務,保險人就沒有理由推翻當初的承諾, 直接用民法148條第二項違反誠信原則申訴吧
如果當初已經盡告知義務,保險人就沒有理由推翻當初的承諾, 直接用民法148條第二項違反誠信原則申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