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遠雄 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
第五條【保證更約】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約為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 更約後新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承保金額。且被保險人 更約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亦不得超過八十歲。 新契約生效日為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更約之日,更約保險費依更約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 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本公司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更約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更約
全球-定期壽險
第二十三條 【契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終身 壽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 額。且被保險人變更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變更後新保險契約之最高投保年齡。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本契約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及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 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以更約當時年齡費率計算
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
是2個不同商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