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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病歷一些相關問題

1.想請問有二尖瓣脫垂(輕微,最後一次就診紀錄為兩年前)的病歷可以投保壽險、實支實附醫療險、意外險、防癌險嗎??再請問,因為保險書的健康聲明書裡是5年內有心臟相關疾病需要告知,那我如果等5年後才去投保,可以不註明嗎??那到時發生心臟疾病保險公司會理賠嗎??(畢竟健康聲明書都有照實回答的狀態下)

2.若再投保保險的健康聲明書中的問題照實回答,但實際有其他病狀不是在保書的健康聲明狀況,這樣到時遇到相關問題,保險公司會理賠嗎?例如:保書中期間內沒有小肌瘤,但實際就診紀錄有,但不是在保書中的期間內,那道時遇到小肌瘤想關手術會理賠嗎?

謝謝各位的回覆
共 2 則留言
謝令威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您好:

1.想請問有二尖瓣脫垂(輕微,最後一次就診紀錄為兩年前)的病歷可以投保壽險、實支實附醫療險、意外險、防癌險媽??

實務經驗上,輕微二尖瓣脫垂通常都可以承保,只是一定會被批註,而且有機會加費承保。

2.保險書的健康申明書裡是5年內有心臟相關疾病需要告知,那我如果等5年後才去投保,可以不註明媽??

可以,合約是一板一眼的,完全符合告知事項上面所敘訴的問題才需勾選"是"

3.那道時發生心臟疾病保險公司會理賠媽??(畢竟醬缸申明書都有照實回答的狀態下)

根據保險法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不論在簽約時是否為告知事項,在契約訂定前所發生疾病,保險公司都有權不理賠。
但您所說的是心臟疾病,而非二尖瓣脫垂,此時就必須判斷,心臟疾病是否與原本已有的疾病二尖瓣脫垂有直接的關係。


4.若再投保保險的健康申明書中的問題照實回答,但實際有其他病狀不是在保書的健康申明裝況,這樣到時遇到相關問題,保險公司會理賠媽?例如:保書中期間內沒有小肌瘤,但實際就診紀錄有,但不是在保書中的期間內,那道時遇到小肌瘤想關手術會理賠媽?

回答同上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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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恩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1. 想請問有二尖瓣脫垂(輕微,最後一次就診紀錄為兩年前)的病歷可以投保壽險、實支實付醫療險、意外險、防癌險嗎?

醫療險通常會被批註除外&加費,至於加費幅度就是看提供的報告,如果有因為這個住院/治療的話,嚴重是可能拒保的。
意外險,產險公司意外險的話拒保/限額的機率不低,壽險公司的意外險就一樣可能會加費/拒保。
最後其實還是要看各家保險公司核保的處理態度,還沒送件都沒有一個準。
2. 在請問,因為保險書的健康聲明書裡是5年內有心臟相關疾病需要告知,那我如果等5年後才去投保,可以不註明嗎?
「先天性心臟病」幾乎都是在5年內告知範圍,假如的確這5年內都沒有任何就診紀錄/追蹤記錄,然後再投保,不告知,是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但日後如因這個既往症治療/死亡,保險公司仍可拒賠。
3. 那到時發生心臟疾病保險公司會理賠嗎?(畢竟健康聲明書都有照實回答的狀態下)
告知跟理賠的法源是完全不同的。
告知→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理賠→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有無誠實告知最主要牽涉到的是「2年內是否會被保險公司解約」。
但理賠則是看「疾病是否已存在」,換言之不論有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都可以不賠「已在疾病」。
4. 若在投保保險的健康聲明書中的問題照實回答,但實際有其他病狀不是在要保書的健康聲明狀況,這樣到時遇到相關問題,保險公司會理賠嗎?例如:要保書期間內沒有小肌瘤,但實際就診紀錄有,但不是在保書中的期間內,那到時遇到小肌瘤想關手術會理賠嗎?
同理,按保險法127條,一樣可以不理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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