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您好
您是不是和保經朋友有過節
依照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也就甲狀腺問題本身不管告知與否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
再來依保險法64條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前一位業務如果沒有把這些講清楚
就和版主說不告知那也屬實不老實且未來可能有理賠糾紛
但後續這位朋友去建議告知
其實也就直接讓保險公司得知
且依64條可以直接解約
目前來說既然都已告知
那就也只能看保險公司後續決定了
台壽的部分
既然已經得知他們依舊願意讓版主進行體檢
代表只要目前體況良好
仍會願意繼續承保
如果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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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台壽要讓你補體檢已經很給面子了
就看數據好不好,能否除外
不然 目前被惡意詐保到核保趨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