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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鴻您好: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十八條第一項表示:同一被保險人於三個月內密集向2家公司(含)以上投保且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等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財力或收入險不相當者。依此法規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且核保人員認為有異常就會進行查核,若無異常仍可投保,但有部分要注意就是醫療險的實支實付投保的保險公司順序如:
保險公司可接受為第?家承保公司(正副本)
因為有些保險公司一定要是正本理賠,有些保險公司可接受副本理賠但僅能為第二家承保公司,不能為第三家保險公司。
所以注意上述部分後,您可以決定如何分配及規劃自己的保障唷。
各家標準不一,通常照會財務僅需附上財務告知書,除核保告知需附證明時再附上即可,若為公司負責人可附401申報書。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