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108年6月沒有告知投保,可是您最後一次就診紀錄是107月1月31日,在健康告知上憂鬱症的告知期應該是5年,所以確實有可能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理賠情形。
另外如果要送件基本上是要告知投保,但保險公司是否會承保也是未知數,最理想的情況是最後看診日的5年後再做投保,就可不要告知,所以是112年1月31日後投保就過了健康告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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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12/1/31後再投保 過了五年未告知憂鬱症的話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不理賠呢
我知道憂鬱症是既往病症所以不能賠 那其他的呢 出車禍之類的可以賠嗎?
保險法第127條規範:「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也就是說投保時,如果身體存有某項疾病還沒痊癒,針對這項疾病的後續治療就不會理賠。
但車禍跟憂鬱症實質上沒有關係,所以保險公司不能用因為憂鬱症,所以車禍意外不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