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 (三)主契約要保人以原主契約全部之解約金,作為躉繳保險費,並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購買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四)致成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情事之一。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三)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 (四)主契約要保人以原主契約全部之解約金,作為躉繳保險費,並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購買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五)致成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情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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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附約延續】 主契約因第二條約定之情形而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要保人身故時,以本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保人,但本附約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得以其法定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