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上網查資料,有發現這三個條例,覺得不是很了解,因為跟我們一般在知道聽到的很不一樣,網站也有很多相關話題,常常會說保險公司兩年後不能解約一定會賠償,不然就是說調病歷不會調五年前的病歷,不然就是說醫院的就診病歷紀錄只保留7年。真的會是這樣嗎?
基本上兩年後不能解約就一定會賠是僅限於壽險,健康險的部分根據127條訂約時的已在疾病已法定免責,通常保險公司會調閱病歷最長到五年,是為了確認是否違反告知義務(告知問卷最長問到五年),或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得以主張不賠,跟病歷紀錄保留多久並無直接關聯
只要兩年內不要有就診紀錄不要申請保險理賠就好。
兩年內不要就診很困難吧?尤其身體很不舒服時仍要撐著?不要申請理賠目的是拖過解除契約的除斥期間,保險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契約而已,但訂約時的已在疾病仍然免責,最新的修法要將除斥期間改成五年,以後可有得撐了 XD
還是都是要看保險公司,有的對理賠很嚴格,有的很爽快,會是這樣嗎?
短期內出險通常都會調病例,有時候確實是看金額大小而定,幾百塊可能很爽快地就賠下來了
那假設我五年前大腿有一顆粉瘤,有在大醫院看診過,醫生說不用追蹤,也不用特地開刀,只看過一次。那這樣需要告知嗎?
我國保險法採書面詢問主義,不在問卷告知範圍內的事項無須回答,五年通常已經超過詢問範圍了
如果不告知,在三年後我因為要理賠"其他的"保險事故,那他們會去調我的就診病歷說我有粉瘤不告知所以不理賠甚至解除合約嗎?
解除契約是要有條件的
1.事故發生前的危險估計,保險事故發生前若未告知的事項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保險公司才可以解除契約
2.事故發生後的因果關係,如果該次的保險事故跟未告知的事項並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亦不得解除契約,但如果是多次給付型的保險,例如住院醫療保險,則是當次理賠後解除契約(但仍需未告知的事項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始得為之)
第127條所說的腫瘤是疾病嗎?
127條並未提及腫瘤
腫瘤指的是哪方面的,粉瘤神經瘤肌瘤算是腫瘤嗎?
腫瘤包含良性及惡性,自然是包含粉瘤等
其實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朋友有子宮息肉還有肝功能異常(檢驗數值有異常)還有曾經有精神病結果都是正常投保,是不是有什麼投保技巧才會讓他正常投保,會是這樣的嗎?
除非不在告知範圍內,否則應該是未據實告知,未來理賠時恐有爭議
?
保險人不能解約跟會賠償是兩碼子事。病歷依法至少應保存7年,之後要不要銷毀是醫院的事,單純以查詢來說,還是有可能查到更久的。不會調五年前的病歷這可不一定囉。
還是都是要看保險公司,有的對理賠很嚴格,有的很爽快,會是這樣嗎?
看個案情況,每家公司都有爽快的和刁難的,簽約時的告知,每個案件保戶真的都站得住腳嗎?
那假設我五年前大腿有一顆粉瘤,有在大醫院看診過,醫生說不用追蹤,也不用特地開刀,只看過一次。那這樣需要告知嗎?
如果不告知,在三年後我因為要理賠"其他的"保險事故,那他們會去調我的就診病歷說我有粉瘤不告知所以不理賠甚至解除合約嗎?
該告知就告知,不符合需要告知事項就不用告知,都做到的話,你擔心的事情不用擔心。有些告知事項不是「過去X年」開頭
某判例法院解釋:1.按保險法第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
第127條所說的腫瘤是疾病嗎?
腫瘤指的是哪方面的,粉瘤神經瘤肌瘤算是腫瘤嗎?
127條應該沒提到腫瘤...,腫瘤是疾病無庸置疑
算良性腫瘤吧,醫學角度來說大多數是可以和平共處的
因為我朋友有子宮息肉還有肝功能異常(檢驗數值有異常)還有曾經有精神病結果都是正常投保,是不是有什麼投保技巧才會讓他正常投保,會是這樣的嗎?
我不曉得實際情況如何,但很有可能是賺了業績也賺了潛在的業障。
第127條所說的腫瘤是疾病嗎?
127條並未提及腫瘤
我是想問腫瘤是疾病嗎?
可以請問一下,告知書上面寫說: 最近一年內是否患有以下疾病.....
那我的粉瘤已經五年了,是否要告知嗎?
因為它是問一年內...
但是它的問法讓我覺得我現在粉瘤還在(因為我並未切除)所以還在我的身體上,所以我的確患有這個粉瘤(腫瘤),所以在一年內。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另外像健康告知書上面的疾病告知,是要醫生確診過才算嗎?
像我朋友因為勞保體檢,說他肝功能指數有點高,紅字,可是也沒有叫他去看醫生或診療,這樣也要認定他肝指數有點高嗎?還是是要醫生確診過才算呢?
另外,我同學半夜肚子痛有去做腹腔鏡檢查,核磁共振,結果被"急診室醫生"說有子宮肌瘤,但我同學覺得肌瘤很常見,不以為意,所以沒有去給醫生看診過,那這樣是有需要告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