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業務員將要保書送給保險公司後,尚未核保前,可以先預收一筆費用,此時保險公司尚未同意承保,故稱為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核保前如發生事故還是要賠.原本同意承保前契約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應該是不需要負保險責任,所以在示範條款加入這一條要求保險公司仍需負責,以免保險公司收了錢在核保前因為發生保險事故變為不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