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保戶
只是單純的想給妳一個讚!
恭喜你拿掉重大傷病卡!
christal您好!
真的很替你開心!
居然成功抵抗了這麼可怕的敵人,恭喜你拿掉重大傷病卡了~~~~
其實您所擔憂的很正常
下面是保險法實際內容在規範要保書健康告知的範圍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而要保書上對於要告知的疾病都是取五年內的疾病
所以只要我們有據實以告就是站的住腳的喔!
我身邊也有乳癌痊癒後依舊承保的客戶
雖然理賠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不過如果近期發生理賠保險公司還是一樣會查到爆
但只要沒有違法剛剛上面所說的,保險公司是一定要賠的喔!
我們夫妻倆目前服務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主要為客戶做各家條款的分析及比較,捍衛理賠上的權益,有任何需要解答的地方歡迎來信唷!
罹癌(重大疾病) 或是 身體器官已經開刀切除(如膽,盲腸,甲狀腺)
就算超過5年,仍然要主動告知---這已經跟多家壽險公司核保討論過
否則,違反保險法,日後會有爭議問題的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很多年輕業務,不實事求是問清楚
會誤導客戶,造成日後糾紛
Q:32歲女,6年前曾經得過白血病(血癌),化療治療後(沒有骨髓移植),超過5年已經取消重大傷病卡,5年來沒有其他疾病,沒有相關治療,也在期間已懷孕生子,不曉得現況還有沒有辦法再加保其他保險,謝謝大家
A:
1.可以再投保,結果以核保為準。
2.需健告白血病,樓主會問,不是超過五年不用告知嗎?
因為健告上還有一條問:是否取得過重大傷病卡,所以必需告知。
保險公司常喧導!!
要保書有問,誠實回答(因為在告知範圍內)
健告與否請參考要保書內,時間,狀態有發生者皆告知說明。
要保書沒問,不用回簽(因為不在告知範圍內)
不在健告內的,雖不用告知,但既往症所致成的理賠,不會在保障範圍內。
*****有問再答,沒問不用答*****
很多業務說5年內不告知 是錯的
保險公司會追究既往症
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所有任何疾病都叫做「既往症」,例如小的疾病「感冒、腸胃炎」,到大的疾病「中風、癌症、失智」等等,這些疾病全都叫做既往症。
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範:「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以下重點
(1)以前發生過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2)保險不賠「已在疾病」(保險法第 127條)
(3)保險不賠「已在疾病」,但會理賠「已經治癒的既往症」
會建議你誠實告知 並且說明已經取消重大傷病卡
讓保險公司去評估
目前可以買的保單
這要公司去評估了
我會建議送全球.友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