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被保險人不滿七歲才可以法定代理人簽名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如果非被保人親自簽名 應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退還保費
保單視為要保人之財產權, 要保人隨時有權力可以解除契約,而這個也是『形成權』,不須任何人同意 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