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保單自動代墊問題
是有保價金的商品才會有自動墊繳的部分,在投保時有勾選同意自動墊繳的話,條文中是這樣寫到: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規定,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翌日起開始自動墊繳,故除了到府收費之月繳件、季繳件於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自動墊繳計息外,其它件皆於催告到達翌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自動墊繳計息。公司應以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即為自動墊繳。
簡單說就是
1.墊繳:假設106年1月1日投保用年繳,在隔年107年1月1日理當要繳第2年的保費,若沒有繳的話,保險公司會在先催告,然後超過寬限期限後,就會用保價金(保單裡的錢)來扣保費,這時的保單是持續有效的。
2.停效:那要是扣到保價金都沒了不能在墊繳的時候,保單會進入"停效"的狀態,不過這邊要提醒您保單停效期間,所有發生理賠事故,保險公司都可拒絕申請理賠。停效開始有2年的期限,這段時間內都可以申請復效,要把應繳的保費加計利息繳回保單就可恢復了。保費加計利息會比原來的保費高且有可能會被要求重新體檢等等,這部分要留意。
3.失效:停效後超過2年都如果都沒有復效的話,那保險契約就會失效,契約自此完全消滅。如保單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會退還到要保人帳戶。
在更精簡就是
時間到了沒繳保費→保險公司催告→超過寬限期間→開始自動墊繳(如果有勾選同意的話)墊繳到保價金不足→進入停效→停效2年都沒有復效→保單失效
最後就是會沒有保障。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您。
建議可以看一下保險法116條怎麼寫的,正確流程應該是這樣:
1.應繳日未繳後保險公司會催告,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
2.寬限期滿翌日開始墊繳直到不足一日保費,會再催告一次
3.催告到達後翌日起算三十日,屆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效
4.停效兩年屆滿保險人得終止契約(這點很重要,幾乎所有人都搞錯,依照保險法116條第6項之文義為保險人之意定終止,而非當然終止或法定終止,所以保險契約寫兩年屆滿後終止,是違反保險法54之1條無效的)
5.若停效屆滿兩年保險人未做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則保單仍處於停效狀態,要保人當然可以申請復效
6.但停效超過六個月的復效,保險人得於收到通知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變更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
7.復效乃原契約的恢復,並非訂立新契約,且綜觀條文並未有保險人得就契約內容變更的意旨(也就是加費,除外等通通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