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一齊到場,但是一定要本人簽親,不得用委受託。也要可推舉一人來當要保人,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自己來當。 繼承人謄本資料也都要齊全。 哥哥無法出面簽屬,這一點就很難了。 如是失蹤,就用宣告一般失蹤七年後再辦。 如不出面不簽名,只能用法院來宣告繼承權利分配,保險公司也要等法院裁定後,由(被保險人)來當。 再來就是要保人暫不變更,受益人如果也是寫原要保人,那就變為要保人之遺產,再來一起做繼承受益了。
其實就是業務員親見親簽就可以了!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的地方歡迎來信!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