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nick 您好
依照保險法64條條文明載: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又保險法127條說明: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1.若三十年後不幸中風須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持與「三十年前」的眩暈有因果關係,而拒絕理賠嗎?
通常保險公司啟動調查大多調閱10年間病歷,30年後要調的到病歷其實頗難
即使真的調到病歷,承上述保險法127條,保險公司也要證明暈眩和中風是有因果關係,才能夠拒絕理賠
2.若三十年後不幸須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會否持「三十年前」未告知的原因而拒絕理賠?
如上述兩則法條,超過兩年的部份保險公司不能任意解除契約,僅能就既往症於予除外
3.請提供目前要如何處理之建議?
保單下來後沒有所謂的補充告知,即使有你現在告知保險公司,那麼保險公司作法就是直接依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而且解除契約是不會退還你任何保費的,建議如此目前不要動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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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明文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你所問的答案:
1.三十年後不幸中風,中風並非訂約時已在之疾病,根據127條並無因果關係的適用,要賠
2.保險法64條是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且該除斥期間為兩年,並沒有賦予保險人拒絕理賠的權利
3.撐過兩年吧
1.若三十年後不幸中風須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持與「三十年前」的眩暈有因果關係,而拒絕理賠嗎? 如能舉證有關可以不理賠,另外真的過30年資料可能也查不到了
2.若三十年後不幸須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會否持「三十年前」未告知的原因而拒絕理賠? 這一題跟上一題一樣,保險公司一定跟你說不賠,然後你要申請評議或打官司,如果保險公司不能舉證你就贏了(只是比較繁雜點才拿到理賠)
3.請提供目前要如何處理之建議? 最慎重辦法是補告知,如果你確定家人的暈眩只是小症狀的,那補告知頂多去體檢,身體沒問題還是正常承保
如果是有點問題的暈眩那我建議是就這樣下去跟他賭了
每個人的案例都有很多不同,這些資訊讓你評估,不懂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