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費的被保對象有兩種,一個是要保人另一個則是被保險人。在家庭保障規劃中若要保人為經濟主要收入來源的時候(例如要保人是有收入的爸爸,被保險人是受扶養的小孩),建議規劃針對要保人的豁免的附約。若要保人非經濟主要來源(例如要保人是受扶養的配偶,被保險人則是具有經濟收入的另一半),則選擇被保險人為被保對象的豁免附約則比較恰當。
只要經濟能力許可,最好每一份家庭保障型保險都具有豁免附約,以維持長期財務規劃。但年紀過大、容易加費的被保對象,仍要視經濟能力加保豁免附約,因為豁免附約是一年一約,如同附約醫療險,是以每年新的年齡重新計算該年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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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證書字號(9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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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的功能】
豁免的意思是當要保人(付錢的人)發生身故、全殘、2-6級殘、重大疾病、重大燒燙傷(每家保險公司的豁免項目不同)…時,可以不用再繳未到期的保費,如A先生,幫小孩買終身保險20年期,結果第2年發生5級殘,當要保人發生這種狀況時,可能已經收入中斷,那時就沒有能力在幫小孩繳保費,這時豁免就很重要,因附加豁免後,就可免繳後18 年的保費,這樣可避免要保人的突發狀況,導致小孩保險發生失效的問題。
【附加的時機】
一般要加豁免保險的時機,通常是保費較高的狀況,如~A先生幫孩子規劃一張醫療險保單,年繳保費3萬元,20年總繳保費=60萬,因總保費較高,這時我們就可以考慮幫A先生附加豁免保險,來轉嫁這60萬的風險,也就是說,當A先生發生了下列狀況中的一種(每家保險公司的豁免項目不同),A先生就可以不用再繳這60萬的保費。
但若A先生所做的保單規畫金額較低時,如~年繳保費3000元,因保費低,風險可以自行承擔,就不一定要附加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