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保險法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如果我真的出問題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嗎?
Ans:如果是肝或肝引起的併發症,會拒賠!!
我已經繳四年保費了 但是我同學現在沒做了 請問我這樣會有問題嗎?
Ans:答案同上,只是保險公司不能解約,但其他疾病還是要賠!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D
如果有任何問題,請點我大頭貼來信:)
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