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Q:請問保險法第64條過了兩年是不是可以繼續續約A:沒有被抓到不實告知解除契約是可以繼續繳費享有保障沒錯但投保前已經存在的疾病不賠
Q :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今年是保單繳第三期投保第二年得新冠肺炎請問如果現在才去申請理賠會不會依64條解除契約
A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超過2年後,不得解除契約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得不於給付
Hello您好!我是南瓜先生,服務於錠嵂保經!過了兩年,保險公司是無法解除契約的,所以您續約方面沒有問題!同時投保後的疾病與遺漏告知的疾病有相關因果關係的話,依然可以不理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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