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釐清兩個觀念 核保與理賠
【核保】
①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要保書書面上有問到的問題沒有告知, 不管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若 造成保險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錯誤 ,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的。不過 如果未告知的部分還未達到 拒保的程度,保險公司也不能不顧比例原則逕行解約。具體案例請查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107 年評字第 1732 號】
②所謂保前疾病是指投保前或投保後30天內 所發生的疾病。有需要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從健保記錄來了解,進而請你提供 相關的就診紀錄。因此自費體檢自費健康檢查沒有刷健保卡,即便檢查結果有體況,也不容易追查, 除非保險公司能舉證 。 這個部分是屬於依法論法
③因疏忽未告知,而主動向保險告公司告知是誠實的表現,也是應該的, 但不一定對保戶是最有利的選擇, 尤其在保險公司已經承保後 。因為 當你主動告知之後 保險公司評估 結果, 如果達到拒保的程度, 他可以解約;如果還沒達到拒保的程度,保險公司可以除外!但請注意除外條件,通常是 除了疾病本身 ,還會包含 可能引起的併發症或後遺症,都會明確列在除外條款上面。將來如果有 申請理賠的時候反而對 保戶是不利的。
【理賠】
① 遇到理賠的情況如果金額小,很容易判斷的情況,就會理賠。但是如果遇到理賠的金額大,就會非常嚴格的找出你過去相關的就醫記錄,瞭解是否有保前疾病的情況, 保戶不可心存僥倖。
②但也不必自己嚇自己,疾病的認定有他一定的標準,例如「 血壓偏高」跟「高血壓」是兩回事,良性腫瘤與癌症也不見得有必然因果關係, 有些人看到醫生就緊張血壓升高,多年後因心血管疾病理賠被拒保,保險公司的理由可能是 投保前曾有感冒就醫時量血壓偏高的情況, 就懷疑有高血壓。 通常在這種情況下, 保險公司不能僅就單一診察記錄就說客戶有保前疾病,諸如此類的案件非常多不勝枚舉, 這時候就需要專業的業務人員協助保戶判斷與爭取。案例請查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103 年評字第 000671 號】
③臺灣保險公司的理賠,採因果關係論,假設保戶當初 因為A疾病未據實告知,將來申請B疾病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也不能因A未告知而拒賠B(但是可以賠完B之後,再來主張A未告知已達拒保而解約。
【建議】
承保前誠實告知是一定要的,承保後不用刻意為了告知而告知,告知之後反而有可能除外加費拒保。你只要清楚了解,保險公司「保前疾病」不賠,也不該賠,未來假設有理賠爭議,關鍵還是在是否是保前疾病的認定與攻防,業務是否夠專業能找出問題,幫忙爭取。本單是好商品,個人建議無需解約。
以上供參考
1. 幫你簽,你有親見親簽嗎?
2. 買哪一間公司的?
3. 業務素質這時候就看的出來了,可恥
4. 講是現在講不申請,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理智是無法控制的
Yu點 您好
關於補告知的部分,保險公司通常都是拒絕承保的下場
但還是建議您趁早處理這件事,原因是倘若真的發生風險時,會有理賠爭議的問題。
建議可以在還沒繳許多保費時,及早做轉換的動作
並且重新投保讓保險公司認定是否能承保
如此作法才是較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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