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坦白說,賠不了!有就醫記錄(關於腦瘤的)就算了!
如你所敘述的,你在三月初檢查出腦瘤,同月投保!如果你先知道腦瘤在投保!有隱藏告知的疑慮!
而如果事先投保在檢查出腦瘤,未過保單觀察期,也是處於不理賠的範圍(廣義除外)!
你能不能理賠只有一個狀況,前年的保單,保是經過兩年,看保險公司有沒有要去調閱病歷!如果沒有,那當然保險公司會理賠給你!
如果保險公司有疑問,要調閱病歷,那就很有可能不理賠!
而如果你是屬於先檢查出才投保,那就規定上,保費是可能會被沒收! 而如果是先投保後檢查出,那就有可能不理賠,但是保單會將腦瘤除外!
醫療保障不要誤以為投保兩年之後就沒有事情,醫療險其實沒有兩年的問題!只要被查出,很容易得不償失!不要再聽信業務人員的鬼話了,只有按照應有的規定,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再解答這問題之前一定要釐清一件事情
->保險不理賠生效前已發生的問題
所以,除非有辦法證明之後的就診跟投保前(腦瘤)無關
或者是有辦法讓保險公司查不到腦瘤的紀錄
否則保險公司是可以名正言順距賠的
因此,這問題要從兩個方向來看
1.投保日在診斷出來有腦瘤之前(須注意等待期問題)
那麼,因為在事情發生之前保單已經成立且生效,
那我們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行使權利
->申請理賠,且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2.投保日在診斷出來有腦瘤之後(等待期之間也算)
那這件就是不需理賠的部分了
一般保單條款也會寫明這部分
【參考法令】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
效日、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且通常這類狀況還會有一個問題發生->不實告知
如此一來,可能不單單保單不需理賠,在兩年內被發現的話
保險公司還可以無條件要求解約且不退費
就算過了兩年,也只是不需解約,但也是不用理賠的(投保前已發生)
【參考法令】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請問一下板上大大們
本人有保新光的平安意外傷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續保至65歲最近知道有延長
附約續保年齡至75歲卻多了一張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搜集處理及利用
同意書為什麼要簽這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