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要買自己處理 金管會提醒
第一,遇到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第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第三,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台灣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國內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
第四,境外保單不被台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支付的保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若民眾有各類保險商品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產險公會及壽險公會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