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為何不是算同一筆?
應該是因為您們採取了容易被認定為不是同一筆的送件方式:「先送第一間申請理賠」。怎麼不要等第二間的資料一併送出呢?這樣非常容易被認定為是兩次住院。
有「轉診單」在手上嗎?如果連轉診單也沒有,那就非常難爭取了。因為您們分兩次送件申請理賠,變成要由您們來舉證說這兩次其實是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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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沒有看到商品,因此只能提供條款認定可能的猜想
依據對條款的認識 住院次數定義的條款中,有一種寫法是這樣的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或再次接受 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及限額,『視為一次』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辦理。
若是買到這樣的條款,確實『轉院』會視作兩次住院
請您先確定條款如何認定 住院次數,再做打算
若為 條款住院次數認定的問題,該筆依照條款沒有爭取空間
若非 可以依照條款定義與 保險公司做申訴,要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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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有保險公司考量到病患可能以轉院等方式,規避住院日數上限的規定,要求金管會保險局將示範條款對同一次住院認定限於兩次住院都在同一醫院的規定取消,但保險局認為,目前健保與商業醫療險都是以再次住進同一醫院作為費率精算基礎,加上若病患有需要轉診,主要都是為了獲得更好的醫療照顧或尋求其他治療方式,假如保險公司想採行較為嚴格的條款,必須在費率中反映,也就是規定被保險人「不論是否住同一間醫院」,只要兩次住院相隔不到14天就視為同一次住院,因理賠成本降低,費率也要重新計算。
所以這是可以爭取的 建議您跟保險理賠人員講清楚緣由
如果需要 應該可以請原醫院醫生開出建議轉院的證明作為文書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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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真的是保單條款同一次住院定義的問題
方便提供保單條款內容及住院資料嗎
在幫您看看有無空間爭取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