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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56849

已有保單漏告知體況,如何補救

您好

已有的2張同時購買的成人罐頭保單內容非常完整(終身殘扶,定期雙實支實付,定期重大傷病,定期防癌)
近期無意間查看健康存摺突然發現,保單生效前的8個月的病例中有泛焦慮(當時胃痛就診)和子宮內膜異位症(經痛就診),兩者醫生說都無大礙,吃藥追蹤2個月後就無在就診了。
當時只是小病不知道醫生開的病名這麼嚴重,但現在也沒理由說醫生診斷病名不對,所以保險時也未注意沒去查病歷沒告知。
現在2張保單快要滿一年(生效日期一年內有上述病歷),當中有追加買1項附約(生效日期病歷正常)
因擔憂違返誠實告知體況的規定定,後續若申請理賠會有困難。目前體況完全正常,一年內的病例也正常。
想請問要怎麼處理,有爬文做了一些功課。
1.不補告知,繼續繳
2.補告知,如果被要求除外就解約,然後買期他間(不知這樣解約是否日後影響投保資格,如果現在被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子宮健檢我也沒把握正常)
3.先買其他間保險,在把2張保險解約

真的是很喜歡現在手上這2張保單,但又不想造成後續理賠困難。

不知大家是否有看懂我的問題,請給我一些調整的建議,謝謝
共 4 則留言
台灣人壽-三元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2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是不是台壽跟全球呀!!

補告知就好囉!!   經痛那個! 重大傷病可能會除外

不會到解約。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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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仔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1.不補告知,繼續繳

不補告知的話,就賭投保兩年內不會被保險公司發現
後續理賠有疑慮再做主張即可
不過精神病與精神官能症不太相同
可以留意一下健康告知的事項是問什麼

2.補告知,如果被要求除外就解約,然後買期他間(不知這樣解約是否日後影響投保資格,如果現在被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子宮健檢我也沒把握正常)
補告知,基本上泛焦慮症應該都會被解除契約
能承保的機會不高,這部分可以自行斟酌

3.先買其他間保險,在把2張保險解約
精神相關問題告知期限應該是5年
重新規劃能承保的機會也不高
如果當初投保的公司是您喜歡的保單
現在重新送件因為要避開當初投保的公司
能選擇的也不多

以上把可能發生的結果告訴您,如何選擇就看您自己了~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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鵲寶Tony
Level 1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您好,投保前八個月有發生,泛焦慮(胃痛就醫)、子宮內膜異位(經痛就診),該如何處理

一、不補告知,繼續繳
保險法64條 兩年後就算保險公司知道也不能解約,
但如果之後申請理賠,有牽涉到這以上這兩個症狀的話,問題就來了...
子宮內膜異位可以用保險法127條
已在疾病去做爭取理賠
但焦慮症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如果之後有精神相關疾病需要理賠,應該不太好申請。
二、
補告知,如果被要求除外就解約,然後買其他間
(不知這樣解約是否日後影響投保資格,如果現在被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子宮健檢我也沒把握正常)

補告知,如果保險公司願意除外的話,我反而覺得對您來說算是很好的結果,除外也不會是一輩子除外,您可以把身體狀況調養好之後,在申請取消除外。問題在於泛焦慮補告知的話,應該都會是解約不退還保費居多...,頂多爭取解約退還保費。
那變成買其他間保險公司的話,您要告知泛焦慮嗎??? 因為精神病是屬於五年內告知事項。告知的話以我客戶投保的狀況,都是拒絕承保。但如果不告知,是不是又變成您現在的狀況??
三、
先買其他間保險,在把2張保險解約
這跟上面第二點幾乎一樣,如果告知泛焦慮,基本上很難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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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發現重點都在泛焦慮嗎??
我個人建議您可以回去跟醫生討論診斷症狀可否調整,因為已經影響到您保險的權益...
再不行,可以打電話去健保局申訴,申訴診斷名稱跟您當初就診的症狀差異甚大(胃痛但是診斷焦慮),我覺得您應該有機會可以改診斷。


以上是我的建議,您可以參考看看
如有還需要討論或健診保單.規劃保單,歡迎點我圖像洽詢我,還請在我的預算輸入1萬以下,開通諮詢費用會較低,我一定會盡力協助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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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SURE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2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在回答你的問題前,我們先釐清一些觀念

  1. 保險不賠保前疾病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第 127 條有明文規定。

  1. 甚麼是「已在疾病」?

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判意旨參照)

  1. 甚麼是「保前疾病」?

保險契約條款中所約定的「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因此投保前及投保後三十日內所發生的疾病,即所謂保前疾病

  1. 未據實告知會怎樣?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法第64條規定。所以不管是甚麼原因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但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對於不實說明或不為說明足以變更減少對危險估計但未達拒保程度者

,保險公司不能逕予解約。

  1. 未來會理賠嗎?

如果理賠的項目與未告知疾病沒有因果關係,縱使未告知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時,保險公司雖得解除契約,但不得拒絕該解除契約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理賠之請求。

  1. 誰來舉證是否有因果關係?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所以證明是否有因果關係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1. 超過兩年就不能解約是嗎?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確實超過兩年不能解約,但是不能解約不代表會賠,保險公司還是能依據保險法127條規定主張不賠保前疾病。

  1. 故意行為

即便上述情況都在保護保戶的權利,但對於故意隱匿病情,再藉由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行為,法官還是有可能會秉持衡平對價原則,判定不用賠,所以不要心存僥倖。

回答您的問題
已有的2張同時購買的成人罐頭保單內容非常完整(終身殘扶,定期雙實支實付,定期重大傷病,定期防癌)
近期無意間查看健康存摺突然發現,保單生效前的8個月的病例中有泛焦慮(當時胃痛就診)和子宮內膜異位症(經痛就診),兩者醫生說都無大礙,吃藥追蹤2個月後就無在就診了。
【說明】
如果您的描述是精確的,泛焦慮和子宮內膜異位症,可能還未達拒保的程度,補告知的話保險公司至少會除外。
當時只是小病不知道醫生開的病名這麼嚴重,但現在也沒理由說醫生診斷病名不對,所以保險時也未注意沒去查病歷沒告知。
現在2張保單快要滿一年(生效日期一年內有上述病歷),當中有追加買1項附約(生效日期病歷正常)
【說明】
精神病的告知是5年,不是一年。但是也有人說精神官能症(泛焦慮)不等於精神病,是否需告知要詳閱各保險公司要保書。實務上有保險公司判賠的例子(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保險簡上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因擔憂違返誠實告知體況的規定定,後續若申請理賠會有困難。目前體況完全正常,一年內的病例也正常。
【說明】
不管有沒有誠實告知,未來申請理賠都不會賠「保前疾病」,假設未來是因為精神病或是子宮相關疾病申請理賠,關鍵就在於與你未告知的泛焦慮或子宮內膜異位是否有因果關係,這部分或有可能跟保險公司的認知有差異,您還是可以爭取您的權益。

【建議】
保留,補告知也非上策,可能會除外加費拒保,反而喪失保障。
泛焦慮或可主張是「精神疾病」非「精神病」定義不同,檢查一下要保書告知事項是寫「精神病」還是「精神疾病」還是「精神官能症」。
如果投保其他的保險公司失能險,還是會有告知的問題,也一樣會有保前疾病不賠的問題。除非健健康康滿五年重新投保,就沒有違反告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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