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車損原因為車輛碰撞,自為承保範圍,其賠償責任已於碰撞時已確定,拒賠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