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轉自 現代保險 保險節稅 5大模型全解析
文/會計師/吳怡諒 | 2012.11.01 (月刊)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337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甲
實務上活到老領到老的保單,選擇此種模式的最多,一來甲當要保人可以隨時解約領取解約金,也可隨時變更生存金受益人,擁有保單掌控權,而乙當被保險人,生存金也可以領得比較久比較划算。
要保人甲自己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甲自己領取,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乙若身故,甲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要保人等於身故受益人,亦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此類保單甲通常會在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乙,生存受益人也同時改為乙,這種狀況即為一次式的直接贈與,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甲對乙的贈與金額,但變更後要保人乙仍是生存受益人,因此每次給付時保險公司不必對國稅局通報最低稅負,因此實務上這類贈與被國稅局查獲的機會不大,很多人自然而然不會主動申報。
只不過,逃漏稅的核課期長達七年(亦即七年內被國稅局查到都要補稅、罰款),死亡前二年內的銀行存款更是國稅局必查項目,由於保單通常都是透過銀行轉帳,若甲有可能在保單變更後二年內身故,建議主動申報贈與,以免遭罰。若甲在保單變更後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才身故,比較不易被國稅局查獲,但仍應視是否為重大個案而定。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因被保險人乙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須列為甲的遺產課徵遺產稅。通常這類保單若不是還在繳保費,就是已開始領取生存給付,甲的銀行帳戶必定會與保險公司有出入款往來,故被查獲風險極大,宜主動誠實申報。
若此保單在甲死亡二年前已繳費屆滿,且甲在死亡前二年內亦未領取生存給付,則就算未申報,也很可能不會被查獲。
此類型保單未做任何變更之前,要保人及受益人皆為甲本人,尚未發生贈與情事,國稅局不能加以補稅,最適合用來隱藏資金(可能是未稅所得的資金,或是擔心債權人追債者),發揮隱形金庫的功能。
必須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甲在死亡前二年內曾經替配偶繳納其他保單的保險費,則該保費必須計入甲的遺產。然而,這部分卻是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很容易漏報的項目。站在國稅局的立場,保費只要透過銀行轉帳一定查得到,且代繳保費算是間接贈與,因此儘管查到民眾漏報這筆遺產,通常只補稅不罰。
相反的,如果甲的保費都由配偶繳納,因夫妻相互贈與免稅,當甲死亡時,僅須將此保單申報為甲的遺產即可。
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時就不會課到遺產稅以及最低稅負制,若非同一人就有可能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請問在甚麼情況下需要申報贈與稅 / 個人基本所得稅 / 遺產稅 ?
ANS:贈與稅不需要申報的,只要在免稅額220萬以內都不會被課到而且是免申報!!一般在做這樣的規劃時,都不會超過這個免稅額度~
個人的所得稅是在投資型保單裡面每年所配的利息必須計入個人所得!!在每年5月申報的時候就會被列出來了,所以也不用特別申報~
遺產稅的部分有三種狀況會被課到,第一種是要被保人都是父親或母親,受益人為小孩,當被保人身故時原則上免課遺產稅,但是會列入實質課稅
第二種狀況是,要保人為父親或母親,被保人為小孩,當要保人身故時,就會被列入遺產稅課稅裡面計算
第三種狀況是,要保人為父親或母親,被保人為小孩,受益人為孫子,當要保人身故時,就會被列入遺產稅課稅裡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