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的部分採送達主義,也就是收到保單起翌日十日內行使保單撤銷權,
但由於是電話行銷,保險人必須額外提供三天的保單條款審閱期,
這點可能是您可以主張的部分,因為是昨天才回國,還沒超過三天,
若當初電話行銷人員沒有先將保單條款郵寄、E-MAIL或親送給您審閱的話,
也許可以主張人不在國內,沒看過保單條款,用審閱期的部分來主張契約無效,
雙方應互負恢復原狀之責,(但如果先前已經有將條款提供審閱就不適用了),
此外,因為是電話行銷,很多細節容易講不清楚或誤解,
況且您又是人在國外沒有辦法及時審閱,通常直接打去保險公司說是電話行銷的,
保單與需求不符要撤銷保單,通常保險公司會為了避免後續的麻煩都會同意撤銷,
總之先打電話去保險公司撤銷再說,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再進一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