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看看保險法的幾條法規,就知道在這個案件當中,你與保險公司的立場了
而且我猜想,當初要保書上沒有告知吃藥一事
保險法64條: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25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保險法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此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總而言之,未誠實告知,你的保單還健在真的要謝天謝地,但是根據既往症,你根本沒立場跟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您好:
102年有2-3次分別到2間診所看診那個安眠藥,可是並沒有診斷出病因(圖片上有寫不詳) 103年4月投保!
投保的半年內沒看過診
102年因為失眠到診所那個安眠藥可是並沒有診斷出病因,105年11月因為(憂鬱症)住院,出院申請理賠遭拒賠!理由是要保人投保之前有到診所拿過安眠藥!
請問各位我這種情況可以理賠成功嗎?
Ans:
保險公司懷疑您帶病(精神病)投保,所以要證明自己投保前是沒有這項疾病的
若申訴不成功,可往評議會方向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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