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之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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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約定)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會因為得過較大的疾病,而拒保嗎?」您說的如果是投保之後,按照上述條款,絕對不會。如果是投保之前,那麼就不一定,要看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