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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拒賠6

6
共 5 則留言
Friis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好奇相對人(遠雄人壽)的主張是什麼
不滿
留言 5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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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就是申請人已有病了才來投保,疾病發生在投保之前,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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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據說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相對人若無法舉証申請人「已知」自己有病,應該會敗訴
用戶 31801
Leve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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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是105年6月買的?然後富邦賠了?富邦賠多少?
28054
保戶
100
用戶 31801
Leve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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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保的?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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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六張紙,一句關鍵字說明全部重點:「查無相關記錄,卻僅依推論故意逕為拒賠」。沒時間看六張紙的看這句就夠了,應不至於斷章取義,全篇重點就是這句。
4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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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17520
Leve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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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找了許多判決文,目前找到這篇與您案例相關。
案件主要爭點在於:是否違反保險法第64據實說明義務及保險法127條之規定?
本文先以台北地院民事簡易庭判決出發說明,再輔以目前學說見解及評議中心見解,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北保險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一)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不爭事實:
    該判決原告(以下以保戶代稱)100年3月24(契約一)及101年1月5(契約二)向被保(以下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惟保戶於100年8就診發現就診時,經醫師告知有肝功能異常問題
(二)法院心證理由—系爭契約要保人是否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1、…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2、…惟查,系爭契約一要保書填載日期及契約生效時間均為100 年3 月間,而原告至臺大醫院初診經診斷為肝功能異常係100 年8 月8 日之事,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證原告於100 年3 月24日已有肝功能異常或已知悉任何與肝功能相關檢驗值異常之情事,自難認原告當時未勾選系爭項目而為說明,有何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是被告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一(含主契約及當時附加之附約),自非有據。…。
<>二、相關學說見解–是否違反說明義務(廖毅,2016,頁281)
「…無論要保人係為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均係以要保人就其說明義務範圍內之事實『已知悉』為前提,若要保人不知事實,即非說明義務之違反。…」
 
<>三、結論:依評議中心「六、判斷理由第(二)3之說明」,可推斷105年3月15日投保時無法「已知悉」自身已患有直腸癌,而告知保險公司;且依上開台北地院民事簡易庭之判決意旨,若保險公司無法有客觀資料能證明你105年3月15日「已能知悉直腸癌」之發生,則保險公司無法說明你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再者,依保險法127條之解釋,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5
不滿
留言 1
高名揚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正確贊同。簡而言之還是法律實務上常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保險公司如果不能舉證,應該就是您勝訴的。
用戶 30231
保戶
好棒棒 讚一個
1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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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31561
保戶

是說遠雄很難赔,不要買嗎?大,二寶都買他家,還在規划老公加強笫二實支。
這樣很惊惊

不滿
留言 4
用戶 17520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不管哪一家保險公司都會有發生不理賠的問題,

保戶在購買保險商品時,要注意條款裡的白紙黑字,

對於健康告知的部分也要做到誠實告知,

才能避免理賠時被刁難,

購買完後,也要有業務員可以為您作爭取!!

此件案子投保時間與疾病時間太相近,保險公司當然會查到翻掉囉!!
28054
保戶
台壽6月買也賠了
用戶 17520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咦...所以您六月分別買了台壽跟富邦??

那他們各別是買了什麼內容呢??
37843
保戶
我的親身經驗.遠雄真的很爛.真心建議不要保.遠雄企業董事長都汙錢了.奸商事業

投保前已告知並附上*曾經看診的醫院病歷並在保單上註明*.保險員是個區經理喔也告知我只要公司核保並無除外.以後有相關疾病一定理賠.

後來出院要理賠.公司拿*保險法127條既往症*對付毫無保險知識的我.保單上面沒寫保險法條款.保險公司也未盡告知所有關保戶權益的義務.

就硬ㄠ說我住院是之前的病沒治好.所以屬於既往症不賠.公司也不需要告知保險法127條規定也不需要除外.就可理直氣壯不理賠

真的太惡質.哪以後甚麼病都給他扯既往症加併發症就無敵了阿~~~~.

我覺得這不是舊病有沒有復發的問題.而是保戶告知後公司願意承保公司就應該要賠.不然就除外註明.

我都誠實告知.但保險公司卻用詐欺隱瞞來騙保單.

我如果去法院告.有勝算嗎?有專家可告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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