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 您好
本人35歲 在醫院做護理師,因為長期需要日夜輪班,所以有在吃安眠藥的習慣
單純就是失眠,今才知有帶病投保、(今天才發現這個資訊)
(不告知的原因是不知道要告知)業務也沒有問
有沒有誠實告知只會影響有沒有可能在2年內被解除契約
對於會不會理賠則是保險法127條的範圍
以您目前已經超過4年的情況下
已經不用擔心會被解除契約了~~~
目前沒有出險,請問先進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就繼續放著
未來有需要理賠的話
當然關於拿安眠藥的那個病名跟相關狀況就是會有理賠爭議
就會建議先以不理賠的情況下去做打算
其他無關的當然也都是會正常理賠
比如婦科疾病、符合條款規定內必要性剖腹產、癌症、意外之類的都是正常理賠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沒有誠實告知的話2年內被保險公司知道
且達到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的話就有很大的可能會被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會不會理賠呢?
127是指投保當下就有的疾病,未來需要理賠保險公司也不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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