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健康險都有等待期(免責期):
一般疾病&特定傷病約為30日等待期,7項重大疾病為90日等待期。
PS.
①各家保險公司所定的特定傷病或7項重大疾病的等待期或有不同,需依該保險公司投保險種的保單條款為準。
②也是有保險公司的健康險「無」一般傷病的30天等待期,像是「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保險附約 AHSR」,換句話說:若是投保該項,4/11投保,4/12送件,5天後住院,即使保單仍在核保中尚未送至你手上,它一樣可以必需依約給付理賠。
◆等待期的計算是以「契約生效日」或「契約復效日」起X日後生效
①30日 (一般疾病&特定傷病)
②90日(7項重大疾病)
◆而契約已生效的前題是:投保前
①「未帶病投保」
②或「已有病歷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依病歷狀況會有正常承保,或加費,或該項疾病相關治療除外。只要契約屬正常承保,或加費,在等待期過後的必要性醫療,就可以依契約項目內的條款給付。
李鎧伶(Nikey Li) /2013.4.17
致鄭為之先生:
中國人壽並無ASHR,這項您應該是筆誤。
中壽「沒有等待期天數限制」的保單是:「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保險附約 AHSR」,希望你別介意我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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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說明:
不管有沒有等待期天數的限制,疾病的短期件理賠,通常有很大的機會是保險公司會去調病歷,以確定被保人投保前的體況。
◆若調病歷的結果是:
⑴投保前沒有任何此次理賠疾病的就診記錄:
已過等待期(或無等待期)的保單→會理賠
⑵投保前已有此次理賠疾病的就診記錄,且已於保險契約內書面誠實告知:
①若保單是正常件或加費承保,已過等待期(或無等待期)的保單→會理賠。
②若保單是除外條件的,則→無法理賠。
⑶投保前已有此次理賠疾病的就診記錄,無誠實告知:→絕對不會理賠。
①若保險契約未滿2年,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規定,無需理賠,解除契約保單自始無效,且無需返還已繳保費給要保人。
②若保險契約已滿2年,保險公司即使有可以解除保單的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但無需理賠未誠實告知疾病的相關項目。
【參考法令】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理賠時間過長:
在符合理賠的條件下,保戶將備妥所需的理賠文件交付保險公司,若因調病歷或警方記錄(意外事故)...,而使保險理賠給付的天數超過15天時,保險公司除了給付理賠金額外,需加上此次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參考法令】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李鎧伶(Nikey Li) /2013.4.17
業務員於收件完成後,若無法立即送件,皆可以用『網路、語音』等方式報備,較為妥當的方式是簽約完成後先行報備,若該險種沒有等待期的話,在未送件進公司之間發生風險,方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所以需要確認的要點有二:
1】您投保的醫療險是否具有等待期
2】業務員收件完成後是否有些幫您做『報備』的動作
延伸觀念:
肺炎住院?請問在最近兩個月小朋友是否有因為感冒而去看過醫生?若有的話要保書上面需要告知,而其危險已經存在,保險公司針對小朋友近期感冒就診,是有可能延後承保的。也因為其危險已經存在,會是不理賠的原因之一。
若最近兩個月皆健康無虞,那便只需要注意上述兩點~
以上針對您的問題做簡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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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照胃鏡醫生有拿一部份檢體去檢驗 不知道算不算 胃活體切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