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是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因強制險沒有理賠財損,故暫不討論)
先理解為何有代位求償的規定:
舉例來說,甲因過失把乙的車撞壞,乙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取得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但因為乙有保險,所以保險公司賠給乙之後,乙又可以向甲請求賠償的話,
乙將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即對甲的賠償請求,及保險公司的賠償),故保險法規定,
保險公司對乙賠償之後,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保險公司,以避免不當得利
就閣下的案例來說,雙方都有損害,故彼此都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1.對方車損的部分,由對方保險公司賠償之後,取得對我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我方因車輛毀損及人員傷害的部分,亦可向對方請求賠償
因兩者均為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故計算出雙方全部損害額之後,再依過失比例計算應承擔的金額,
故對方保險公司來代位時可依過失相抵的規定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