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憑這樣的關係下定論稍嫌武斷,應該稍加思考:
1.本人或其家屬(不符合)
2.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如果弟弟養哥哥就符合)
3.債務人(哥哥欠弟弟錢,但實務上核保不太接受這樣的關係投保)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哥哥幫弟弟管理財務,公司,投資操作等等)
若符合上述,理論上弟弟可以當要保人,哥哥當被保險人,但畢竟保險公司有核保篩選權,
經判斷道德風險過高的話,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受理
實務上如樓上建議,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受益人可以寫弟弟(要說明原因)
擔心變更受益人的問題,可以請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