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上有說明
保單已經超過兩年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理賠爭議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簡單來說 保單可以繼續存續 但未來如果需要相關理賠 保險公司能舉證跟原先疾病有關係 有權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