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由上可知,保證續保商品在續保時,不得針對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保費或拒絕續保的
二、關於家族病史告知問題:
■台灣保險契約的告知義務,屬於書面告知義務(即要保書上健康告知欄位)、重要事項告知義務(即要保書上隻健康告知欄位皆屬重要告知事項)。目前要保書上之健康告知欄位,並未詢問被保險人家族史喔(有很多業務聽從自己保險公司說法,要消費者盡無限告知主義,這點個人無法認同)
■告知義務人雖在法上是寫要保人需盡誠實告知義務、但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因以自己身體、健康作保,對自己身體狀況知之甚詳,故被保險人亦須負誠實告知義務。
■告知時間點:在訂立契約時到保險人同意承保前
■如保險契約有停止效力情事,在停效六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被保險人不負告知義務;如停效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法上則賦予保險人有危險篩選權→即要求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通常就是自費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