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當然是建議誠實告知,後續就看保險公司決定,根據您投保的險種決定是否承保或拒保。
好一點的情況是除外加費。
您好~
會建議您要據實以告哦!
因為是投保前就已經發生的疾病
如果隱匿告知會使得保險公司核保上在危險評估的部分出現問題
事後如果因為這樣申請理賠,其實也都有可能會有爭議的
當有體況的客戶送件投保時,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的事項為:
提供疾病問卷、調閱病歷、配合做體檢
當有體況的客戶送件投保時,可能會有的核保狀況大概是以下幾種:
除外、加費又除外、暫緩承保、拒保
因為我們都不是核保人員,而且每件case都是個案處理
所以沒有人可以跟您說結果會是如何
所以建議您可以送件看看,但建議誠實告知,比較可以減少以後的爭議哦!
希望以上的答覆對您有幫助,如果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的部分歡迎來信諮詢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