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 附約延續條款
第二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
(三)主契約要保人以原主契約全部之解約金,作為躉繳保險費,並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購買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四)致成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情事之一。
第五條【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如下:
一年期附約:與主契約保險期間一致,惟不超過最高續保年齡。
長年期附約: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但本附約契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XHR屬於一年期附約,續保期間必須跟主約一致,如果主約用QTL-15年期,期滿不續保,XHR就不能再續保了
所以主約比較常用終身壽險QWX或殘扶險LDC、LDB,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其實附約延續條款主要是在說,當主約發生情況如:
1、全殘(壽險)2、累計申請己達主約上限時(比如有上限的終身醫療、有上限癌症險、殘扶險)3、主契解約後拿去買年金險 4、主約為重大疾病且己領取時
從附約延續條款來看,可以發現全球的主約其實會有以上4個狀況,所以若是發生時,附約仍可延續,全球附約延續條款
所以假設,定期壽險當主約,發生全殘時,附加的xhr的續保期間需要跟主約一致,也就是說,版大要以15年期定期壽險附加xhr的話,比如第2年發生全殘,那麼xhr只能續保到主約15年滿期
它跟友邦的附約延續寫法不一樣
友邦的附約延續條款
第二條 【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 本 附 約 附 加 之 主 契 約,被 保 險 人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非 屬 身 故 之 保 險 事 故 致 主 契 約 終 止 時,若 本 附 約 原 保 險 期 間 尚 未 屆 滿,要 保 人 得 繼 續 繳 交 本 附 約 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所以友邦的情況是指非屬身故而致主契約終止的情況就可延續 但全球有限定4個項目才可延續,上面並未寫到"主約到期"附約可否延續的狀況
所以版大想用QTL當主約附加XHR,到期後不續保QTL只續保XHR的情況是無法的
這種只續保附約而不續保主約的狀況目前只有友邦有這種特性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