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某個長看險條款對長期看護狀態的定義
長期看護狀態: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虛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者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狀態中之三種(含)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失智」,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需他人為看護照顧者。
本款所稱「器質性失智」係指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詳附表一),且經醫院專科醫師檢查診斷確定並檢附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證明為中度(含)以上智能低下者或其他專業評量表,足以確認為相等程度者為準。
本款所稱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專科醫師判定,符合下列三種分辨障礙中之二種以上者:
(一)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二)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三)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看完就知道多難賠了...
Hi 陳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陳述,先跟您釐清一下,有關"殘廢險"應正名為"殘扶險"(內含殘廢生活扶助金)較為恰當!!
您說的沒錯,殘扶險確實比長看險好,因為它的理賠認定標準非常明確(以大眾所熟知的殘廢等級表來認定),不再是看的到賠不到的保險商品,保障範圍更大,而且將每月的生活費以年金的方式做給付,對保戶本身與家人來說,幫助是非常大的,而且也不會有保險金遭家人不當挪用的情形發生!!
A公司的說法與做法都是正確可行的,這部份在條款上都是有載明清楚的,並不是業務員亂說,或是偷吃步,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可以與我訊息聯絡,我可以帶您看過條款,讓您放心!!
至於B公司人員的說法也沒錯,那是大部份保險商品設計上的大原則,但現在有些保險公司已經將所謂的"附約延續權"納入商品設計中,若主約已達給付上限,並不會發生主約消滅,附約就無法存在的情況!!
每家保險公司對於商品設計有其精神,與為保戶設想的地方,這就是我們公司一直強調的價值,我想您參考的A公司商品應該是我們公司的,我們對於長期照護這個議題長期關注,目前公司商品推出深受業界先進與客戶的喜愛,我個人家中也有需要長期照護的長輩,我對這部份有深入研究,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可與我聯絡喔 !!
祝您一切順心如意,福氣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