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不便險,通常是指班機延誤、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費用給付,少數則另加上劫機險、文件遺失費用給付及行程縮短損失給付。
其中班機延誤險,指的是該班機延誤,或班機被取消,或因機位過滿無法登機、前班班機延誤造成轉機失接等延遲4小時以上之情形。班機延誤險就負責持卡人在航空公司安排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所產生之合理必要的食、宿、電話費、往來住宿地點的交通費及緊急物品等費用。
不過,班機延誤4小時,是指4小時內並無其他可代替的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而且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check in)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行李延誤險是保障旅行期間因行李延誤所造成的不方便,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機場6小時後,如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時,被保險人就可獲得因行李延誤期間在目的地所需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和住宿地點間交通費用的理賠。
若遇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延誤超過24小時(行李延誤一旦超過24小時,以遺失計算),則可申請行李遺失險的賠償,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5天(120小時)內,因購買緊急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和住宿地點間交通費用(部份信用卡規定本項理賠費用是指超過前項行李延誤險之額外費用)。
上述所稱的公共運輸工具,一般是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即若搭乘的不是定期班機而是特殊的班機,例如包機、加班機者,則不一定能獲得理賠。
一旦不幸遇到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時,通常須在事故發生起60天內提出申請,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規定期間提出,可試著事先向該保險公司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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