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保險法第 127 條
健康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已經存在的疾病,不負保險責任。所以如果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保險人通常拒絕給付保險金。不過,許多法院判決表示,如果訂約時該疾病無外觀上可見之症狀,而被保險人並不知道自己罹患疾病者,保險人不得免責。
保險法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但因現在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醫療商品,疾病等待期為30天(期間內發病,保險人則可免責)
您的診斷確診日,就是在等待期間內發生,所以保險公司會拒賠(很合理)
很尷尬的是,您的診斷是在等待期內,經訴訟後
有可能衍生其他狀況:
1. 保險公司不理賠,有機會退還所繳保費
2. 保險公司理賠,但解約
3. 保險公司不理賠,契約還是生效
建議跟您的業務員研討,如何跟保險公司爭取理賠(融通理賠之類),
以上是個人見解,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果有誤,歡迎大家一起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