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是 這樣買下來沒有比較合算
把第三責任降到最低 超額拉到最高 保費根效益算起來沒有比較充足
與其買少少的100萬第三人+2000萬超額
差不多的保費弄300萬第三人+1000萬超額效益較好
如果不懂的話舉個例子稍微說明
發生重大車禍 撞死4人 以法院目前判賠撞死意人大約400~450萬左右 450*4就1800萬 如果加上財損 精神損失什麼的
又萬一沒有死 撞殘了呢? 假若你撞到的又是好車 財損高的嚇人 第三責任財損不足以支付呢?
超額是超過第三責任的 體傷+財損算在一起 那把體傷+財損的額度都算在超額裡 是不是把雞蛋全部放在同個籃子裡呢?
差不多的保費 平攤一下效益會更好 而不是一股腦全砸在超額裡面會比較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