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問題想請教您,煩請協助了感謝您
肇責可能是我7對方3
我方修車33萬/有保車體險(31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25萬)與車碰車
你保的項目有兩項,一個是車碰車(賠自己的財損)
一個是第三責任險理賠對方的財損
我認為是這樣的
我方的保險應該是理賠33萬*70%=23~25萬給自己修車費用
剩餘的差額是在和解時,來跟對方要30%的部分 就是8~9萬部分
那對方修車費用是由你們的第三責任險來賠對方的修車70%部分
車體險跟第三責任險是兩個不同的商品
所以理賠不可以算在一起
如果不懂的歡迎來信
您好,但我想詢問的是 跟對方索賠的9.9萬 是否可去cover我們自付的8萬?
即cover 8萬後 剩下的1.9萬才補出險的部份 也就是變成我們僅出險25-1.9萬=23.1萬 不用再自己負擔
或是這9.9萬只能補出險的費用 即出險25-9.9萬=14.1萬,我們還是得自己付8萬?
再請幫我們看看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感謝您唷
據您的說法求償權利給保險公司 所以看起來應該是後者才是正確的 那我們是否可不要交保險公司處理呢? 還是保了險求償權利就得轉給保險公司呢??
謝謝
簡單來講就是車體險賠妳25萬,那不足額的8萬跟對方的第三責任求償,如果對方要跟你談肇事責任的話8萬*30%=2.4萬,8萬-2.4萬=56000元
56000元這個部分可能就是自己要負擔的,那對方的車就由妳們的第三責任險的財損去理賠,基本上金額不大保險公司通常有可能直接賠妳幫妳修
妳不用自己出錢,還是要看妳遇到的理賠還有對方是哪間保險公司,對方要是華南,新安東京我遇過的肇責都會跟妳算很清楚,還有妳車如果
要修到33萬是不是有撞到安全性結構的部分,如果這樣可以跟保險公司商量請保險公司賠錢換二手車或許可以考慮喔~~有問題歡迎來信詢問一起討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