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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忘記繳費致保險保障消失外?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否能改善此一問題?

第二條 【 附約延續的適用範圍 】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
10 3 年 0 1 月 1 4 日起發生長年期主契約 保險期間
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
限 而終 止,或 主 契 約 被保 險 人於 主 契 約有 效 期 間
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之其他
被保險人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
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 失 能 程度之一。
三、於 主 契 約 約 定 之 各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後 罹 患 該 契
約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重 大 疾 病 」、「 特 定 傷 病 」
或「癌症疾病」。
四、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
10 3 年 0 1 月 1 4 日起發生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一年期主契 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
限 而終 止,或 主 契 約 被保 險 人於 主 契 約有 效 期 間
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
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 失 能 程度之一。
二、於 主 契 約 約 定 之 各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後 罹 患 該 契
約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重 大 疾 病 」、「 特 定 傷 病 」
或「癌症疾病」。
三、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第三條 【 附約的延續 】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因第二條約定之情形而終
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以
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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