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醒一下!!不用去請特補,因為條件不符合
那位保戶朋友確實是好意,他發生的事情我在其他版有看過
應該是遇到肇事逃逸的那種,那就是特補基金的補償範圍
回歸正題:
在沒有行車紀錄器或是現場圖及照片的現況下
首先
請問您是否可以至少提供事故的交叉路口的位置?
車禍後除了治療傷勢之外,談到理賠必須以肇事責任比重論
單就您的敘述,肇事責任是5:5 or 對方7:我方3
無號誌路口若我方並未減速至『隨時可煞停』之速度,
基本上要舉證到對方全責是有難度的
對方漠不關心這部分是心情問題,肯定是難受
我方大過年的遇到這種事情,身體也是難受
既然對方漠不關心那我們就做好最壞的打算,也就是可能需提告『過失傷害』
目前您需要做的有兩大方向:
一、積極就醫治療,每個復原的階段,都請醫師『開立診斷書』
二、等一個月後現場圖、彩色照片、初判表都到手,請趕快放上來討論;並及早主動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為何要階段性開立診斷書,除了讓愈後面開出來的診斷書,內容持續更新,不至讓醫師一次性的要敘述從頭到尾的完整內容(容易產生遺漏),醫師也能夠比較方便依照院方電腦內的前次診斷書,繼續補充敘述,這樣醫師端會比較願意開立
至於調解的申請為何要由我方及早申請?而且不找保險公司調解?
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如對方一直刻意拖延想拖過6個月的過失傷害的提告校期,可以用上面這條去破解,從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直接提告!!
至於年齡已經大於65退休年齡的部分,我方可以舉證工作的事實,公司的營收及近幾年的資料證明雖大於65歲,仍有工作能力。問題應該是出在,我們是『領薪水的』還是『當老闆拿收益的』?
領薪水的才有『薪資損失』,當老闆的除非在報稅的時候有把自己的薪資列入會計科目的費用部分,不然無法舉證(老闆請人來工作就好了啊!!),這部分需討論研究。
如果方便的話,把照顧公婆的一些日常錄影起來,當作上法院的一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