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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車體險理賠
對方又百分百肇責
明台產只能跟對方代位求償
所以不用擔心
而上面也寫的很清楚
對方的第三人財損由新光產要支付
那個跟你和解的錢是要直接匯去明台的
你拿明台產車損的錢跟甲方1萬
明台拿新光產車損的錢
就是這樣
了解,因為上面敘述沒有看到這個部分
你的33萬都是車損的理賠嗎?
還是可以補充投保的資料跟理賠的資料
這樣會比較好判斷
那請問這樣要怎麼寫和解書呢?
我是請保險公司寫賠我方一萬元,註明其他已用車體險理賠,這個部份由台產直接對新光,但新光保險說不用這樣註明
Q:
那請問這樣要怎麼寫和解書呢?
我是請保險公司寫賠我方一萬元,註明其他已用車體險理賠,這個部份由台產直接對新光,但新光保險說不用這樣註明
A:
我覺得應該還是把金額寫清楚
畢竟兩邊保險公司談好的金額我們不知道過程
寫清楚講明白比較不會有爭議
付款方式也要再寫清楚一點
匯款時間沒限制、對方1萬應該當場拿
最後兩邊保險公司到場雙方同意
另外第三條不能這樣寫對自己太不利了
應該甲乙雙方都要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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