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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先別急,因為您只是上網查詢資料而沒有細讀保險法跟相關判決,
這邊給您目前實務上作法跟法院見解,聽完之後可以安心繼續繳了
1.壽險部分,因壽險的保險事故為死亡,因此事故發生前如有違反告知義務且影響對價平衡,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但由於有除斥期間的限制,契約訂立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力,既然契約無法解除而有效,發生死亡保險事故(無論何種原因)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2.健康險部分,保險法第127條規定:訂立契約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及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因為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是肝炎而非肝癌,縱使未來發生肝癌與肝炎間有因果關係,但肝炎並非必然演進為肝癌,因此並非保險法規定的已在疾病,未來發生肝癌的保險事故,仍應予理賠。惟若保險契約訂立尚未滿兩年,保險公司發現有違反告知情形得解除契約,若已滿兩年自不得解除
3.這麼說吧,保險公司免責的事由是訂約時的已在疾病,如果保險公司本來不用賠肝炎,然而卻賠給你了,之後發現訂約時有肝炎,那麼保險公司當然可以要回去。可是如果不是保險公司免責的情況,那麼本來就是保險公司應依契約履行的義務,當然不能要回去。
另一種情況是契約解除,契約解除是自始無效,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自始不負保險責任,已經理陪過的可以要回去,但因為某些契約具有多次給付的特性(例如非一次給付型的醫療險),若當次保險事故與未告知的情況無關,那麼保險公司對當次事故要負保險責任,不能要回理賠金。
4.會,保險公司肯定會要你簽批註以前那張保單某某疾病及併發症不賠!!不要簽!!
以上可能有點複雜,總歸一句話就是不用擔心,繼續繳,不用想太多!
有問題可以再留言討論
小弟是經紀人,非業務員
壽險部分更正一下,除了犯罪處死、越獄、拒捕,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不賠之外,其他都賠
謝謝您很清楚的回覆!我心內的石頭放下了,我現在必須趕快振作,看是要補強保險或是做儲蓄規劃以防此保單有問題(不管它賠或不賠,我不想抱僥倖的心態,因為如果我倒下苦的是家人),既然已知道此份保單的情況,繼續糾結也於事無補,再次感謝您
是,保險法第127條沒有因果關係的但書,且如文中所述,兩者關係並非必然,當然保險公司肯定會有意見,理賠不一定會順利,可能須要經過一番爭取,現階段定期追蹤檢查才是最重要的!
謝謝您,至少知道最糟的情況下 壽險還是能拿到,多少能給家人補貼,我就放心了,現在多想無益,再次感謝您與各位朋友的指導與關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