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所知,中國跟友邦願意"審"此類案件,但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
2.利害關係人可依保險法115條規定繳保費,但被保險人如果故意不繳,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如為保全債權,還是主動幫被保人繳較妥
3.當然要
4.若被保險人家屬不願提供死亡證明,直接向法院起訴即可,畢竟壽險理賠是以死亡為要件,而非死亡證明
雖然保險法明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惟存在相當高的道德風險,實務上鮮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做
坦白說,為債務人投保意外險或壽險來保障債權,其實都是便宜行事而已,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概念不符,保險法第16條目的是為了防堵道德危險,而不是為了保障特定財產上的利益
債權乃屬於財產上的權利,正確來說應該債權人以自己為要被保人投保保證保險才對,不過成本太高,也不太會有保險公司會承接以自然人為債務人的保證保險
另一種處理方式,則是與債務人約定,以債務人自己為要被保人投保,先以債務人親屬為受益人,等保單成立生效後再變更受益人為債權人,要保人並聲明放棄處分權
感謝您花時間回覆,並分享觀點。
衍伸討論:
1.關於第四點你的回覆是如果保險公司要求受益人提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否則無法理賠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2.要求債務人要保人放棄契約未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的條款是否法律上有效?因為要保人變更契約條款因該是他的權利,是否可以契約另外約定放棄或受限制我就不知道。確實以債務人擔任要保人時比較容易投保,但是他同時也擁有契約變更的權利。
1.對,而且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抗辯
2.請參閱保險法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