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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者 小家庭

保單健檢越檢越不好(意外險)

前陣子的普悠瑪事件相信大家都知道,有未滿15歲的小孩有保險因身故無法領身故保險金,只能領所繳的保險費,頂多加利息。這是因為民國99修法關係。
但是99年前的法律其實是可以保未滿14歲小孩領到身故保險金,只是上限是200萬。
就這樣的舊保單的意外險被刪了,保了新保單的。
當然小孩一樣目前為未滿15歲。
保障權益從原本若罹難身故而以領身故保險金額換成只能領所繳保險費。
當然我希望這都不要用到,只是這樣規劃也太疏失了。
共 1 則留言
保險經紀人-Ben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求知者 您好
如果當初投保的意外險是保證續保,那真的是因為業務員的疏失受到影響
可是如果是不保證續保的話,99年修法後就是跟修法後的條約走
有了這次的經驗,日後投保其他險種就多做點功課吧
至少不會再被不專業的業務員誤導了

不滿
留言 3
求知者
保戶
舊的是寫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後,本附約得逐年持續有效。我知道這是廣義的不保證續保。

但是相對的,若保險公司若沒反對,這應該也算是挾義的保證續保。

我覺得這邊有點模糊地帶。因為應該要有對保證續保條義釋義。
求知者
保戶
雖然事情都過了,但就是一種求解。
保險經紀人-Ben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這是台壽SPAR的續保相關條款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般來說都會有後面那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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