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您好
第一點:您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的申訴部門申訴,申訴無效的話
第二點:在您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找消保官
第三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第四點:各級地方法院
博綸小提醒:別讓客戶您自身的利益受損了。
有問題都可以發訊息問我,我會盡力協助您的
保險公司大概會用這兩條條文拒賠你們: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是以(風險)發生與否,來做為危險估計,承擔風險的責任。
您的醫院醫師所註記的((主述症狀)),是每一位醫師做(初診)時一定會問的問題,是從病患口述的(症狀),非醫師的(診察)症狀。
第一,投保當時,健康告知事項是否都逐條逐項(誠實告知)答覆。
第二,就診當時自己已自覺有腫塊,這是關鍵。自覺症狀發生時間點是在投保前,當然保險公司就依(保法127條所述),該症狀是可以不給付。
所以要如何舉證對127條所述可抗辯是您的當務之急。
以上提供您參考。。
第一,先確定投保時間為何?
第二,是否曾有過相關就醫紀錄,病史
如在保險契約訂立時,並未發現胸部有腫塊的狀況而去保險,基本上保險公司依保險法之規定還是要賠,]保險法只針對告知事項(64)及帶病投保(127)等事項,而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如你的情形,我建議你先跟相關單位反應,簡述如下:
1.因保險契約而生的法律問題,可以反應至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
2.因保險契約而生的理賠認定問題,可以反應至保險發展中心或消基會。
您可以循下列管道尋求救濟
一、致電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客服部門( 保單上都會有0800電話)
說明事情經過, 由公司出面協助解決
二、致電消保官 , 透過消保官尋求解決之道
三、投書保發中心或壽險公會 詳細告知事情經過 尋求協助
保發中心
電話:••••••••
壽險公會
電 話:•••••••• (代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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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帶病投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何謂既往症:
過去所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每個人所罹患的疾病、其「病情」當然有「輕重緩急」之別,有些疾病是屬於「急性」、「一過性」,並不會影響病人之「長期健康」或「長期存活」;譬如「感冒」、「急性胃腸炎」等。
以上建議和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