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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以病人自述而不賠

請問我女兒保了三商最基本的保險,裡面包含重大傷病,之前胸部有腫塊以為月經關係不以為意沒看過醫生,後來胸部硬塊變大去就診,當時才確診是乳癌,但是保險公司却推拖我女兒就診時醫師問診發現硬塊約多久的時間女兒說應該“半年”,病歷上有紀錄到半年認為帶病投保不予理賠!我們又不是神怎知道是癌症,而且才保最低保障的,就推翻我們的保險理賠,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共 3 則留言
游博綸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先生您好
第一點:您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的申訴部門申訴,申訴無效的話
第二點:在您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找消保官
第三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第四點:各級地方法院

博綸小提醒:別讓客戶您自身的利益受損了。
有問題都可以發訊息問我,我會盡力協助您的

不滿
留言 4
周慧娟
保戶
理賠員回時間答很冷漠篤定以初診問我女兒發現多久我女兒無法推算發生的時間,醫師就問說那半年有嗎?女兒回不清楚耶醫師就寫半年在問診紀錄上,那三商他們就以這份為退保的原因,講白點這是女兒人生第一筆存到買的保險,且是買最低最普通的保,她也並沒有再另外保險公司有買保險,所以我們根本在檢查之前根本不清楚是什麼病,更萬萬不知是癌症,對於年紀輕輕剛踏上社會的女兒得知她的病她很沮喪又讓三商這樣拒絕理賠她二度受傷,很想請那位冷血應答的理賠員將心比心,錢不是賠他的也不要貪公司發的獎金而去害了一個人生剛起步又需要治療的小女生的生命與心靈,感恩
波瑞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如果我可以幫助到您的話
您可以寄Mail給我 kuso820525@gmail.com
可以在做更深入的協調
游博綸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如果我可以幫助到您的話
您可以寄Mail給我 kuso820525@gmail.com
可以在做更深入的協調
游博綸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LINE yp0525
曾雨金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保險公司大概會用這兩條條文拒賠你們: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是以(風險)發生與否,來做為危險估計,承擔風險的責任。
您的醫院醫師所註記的((主述症狀)),是每一位醫師做(初診)時一定會問的問題,是從病患口述的(症狀),非醫師的(診察)症狀。
第一,投保當時,健康告知事項是否都逐條逐項(誠實告知)答覆。
第二,就診當時自己已自覺有腫塊,這是關鍵。自覺症狀發生時間點是在投保前,當然保險公司就依(保法127條所述),該症狀是可以不給付。
所以要如何舉證對127條所述可抗辯是您的當務之急。

以上提供您參考。。
 

3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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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筑筠
Level 1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第一,先確定投保時間為何?
第二,是否曾有過相關就醫紀錄病史
如在保險契約訂立時,並未發現胸部有腫塊的狀況而去保險,基本上保險公司依保險法之規定還是要賠,]保險法只針對告知事項(64)及帶病投保(127)等事項,而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如你的情形,我建議你先跟相關單位反應,簡述如下:

1.因保險契約而生的法律問題,可以反應至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
2.因保險契約而生的理賠認定問題,可以反應至保險發展中心或消基會。

您可以循下列管道尋求救濟
一、致電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客服部門( 保單上都會有0800電話)
說明事情經過, 由公司出面協助解決
二、致電消保官 , 透過消保官尋求解決之道
三、投書保發中心或壽險公會 詳細告知事情經過 尋求協助

保發中心
電話:••••••••

壽險公會
電 話:•••••••• (代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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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帶病投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何謂既往症:
過去所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每個人所罹患的疾病、其「病情」當然有「輕重緩急」之別,有些疾病是屬於「急性」、「一過性」,並不會影響病人之「長期健康」或「長期存活」;譬如「感冒」、「急性胃腸炎」等。

以上建議和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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