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妹您好:
投保時的健康告知有問的→要誠實告知
健康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
但保險法§127: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健康檢查異常建議檢查的告知,大多是2年內
倘若保險公司要解約,他也必須舉證相當因果關係
現階段可能會遇到的問題點,保險公司應該是會搜腸刮肚的找尋您帶病投保的痕跡
或是質疑3個月內不可能從沒有變成有癌症
建議該送理賠還是送上,待後續保險公司出招後開始見招拆招
希望您或家人能順利度過這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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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妹您好:
對於您的問題我找出健康告知相關填寫的題為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可以勾無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罹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D.肝功能異常)
這邊勾是
但最主要的原因,違反告知之事實與之後發生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倘不許保險公司及早解除保險契約,必待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之保險事故發生後,方認為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則在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之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期間內,要保人必須平白多繳保費,保險公司則加重危險負擔,對於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原則已造成破壞,顯非立法者之本意,因此於解釋上開條文時,應予目的性限縮,解為保險公司於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所定據實說明義務,且已發生之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未據實說明之事項無關時,仍得解除契約,僅是不得拒絕解除契約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理賠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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