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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妹

五年內肝功能異常未告知可以解約嗎?

投保未滿三個月因為胰臟癌申請實支實付出險,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我才想到四年前有因為健檢肝指數異常去檢查過,大概追蹤六個月,後續正常就沒有在追蹤,請問遺漏這個告知,會被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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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度-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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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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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妹您好:

投保時的健康告知有問的→要誠實告知
健康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

但保險法§127: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健康檢查異常建議檢查的告知,大多是2年內
倘若保險公司要解約,他也必須舉證相當因果關係

現階段可能會遇到的問題點,保險公司應該是會搜腸刮肚的找尋您帶病投保的痕跡
或是質疑3個月內不可能從沒有變成有癌症

建議該送理賠還是送上,待後續保險公司出招後開始見招拆招
希望您或家人能順利度過這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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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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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1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大熊妹您好:

對於您的問題我找出健康告知相關填寫的題為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可以勾無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罹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D.肝功能異常)
這邊勾是

但最主要的原因,
違反告知之事實與之後發生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倘不許保險公司及早解除保險契約,必待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之保險事故發生後,方認為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則在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之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期間內,要保人必須平白多繳保費,保險公司則加重危險負擔,對於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原則已造成破壞,顯非立法者之本意,因此於解釋上開條文時,應予目的性限縮,解為保險公司於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所定據實說明義務,且已發生之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未據實說明之事項無關時,仍得解除契約,僅是不得拒絕解除契約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理賠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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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妹
保戶
我是五年內那條勾否!
這樣看起來 ,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主張解除簽約,但就這個癌症,如果沒有病歷,一樣要理賠,是嗎?
解析度-小林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10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主張解除簽約屬於保險法§64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但後續您自述到後續追蹤正常,所以我方可以舉證已正常
相對保險公司須舉證肝功能異常的問題仍然不正常且能直指胰臟癌的發生

首先要先「能賠」請保險公司舉證「已痊癒的肝功能異常跟胰臟癌的相當因果關係」
其次才是「保全」因肝功能異常且追蹤六個月就正常,是否已達「影響對價平衡」

程序上應該是這樣
小宇宙夥伴,有沒有我有遺漏的,請幫我補充^_^
保險小宇宙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1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感謝小林夥伴的回答相當專業~~~~~~~~~~也非常清楚哦
錠嵂的夥伴真的是非常可靠又專業

最後我再補充,最壞最壞的結果為,此次的保險理賠皆需要給付給您,但保險公司給付結束後可以解除契約。
大熊妹
保戶
非常感謝兩位給的最專業的回覆!
解析度-小林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10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感謝樓主,謝謝您給小林和小宇宙大大的讚聲喔^_^